2005年3月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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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凶者正被追究受害者又去报复
谷子

  案件回放
  温州市鹿城区葛某被人打伤后,又在对方受司法机关追究期间对其进行报复,弄得自己又赔钱又坐牢。近日,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同时责令其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935.3元。
  2002年10月4日,林某在永嘉县瓯北镇将葛某打成轻伤。事发后,林某被刑事拘留,后被取保候审。2003年7月9日下午,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林某驾驶车辆时,被葛某驾驶的车辆拦住。双方发生口角,葛某车上的陈某下车抱住林,葛某从其车上拿出一把西瓜刀砍向林某。经法医鉴定,林某系被砍伤致全身五处缝合创,累计长25.3厘米,左桡动、静脉断裂,左手多处肌腱断裂,左桡神经浅支断裂,损伤程度为轻伤。在审理过程中,葛某的家属已经代予预交赔偿款14000元至法院,以赔偿林某的经济损失。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葛某在他人的帮助下,持刀故意损害林某的身体健康致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,但鉴于葛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,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,其家属又已将赔偿款预交本院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(谷子)